7月9日,韩国国税厅发布税收征管规则:居民通过单独激励合同从海外企业获取虚拟资产作为劳务收入,且未完成源泉扣缴的,需履行综合所得税申报义务。该政策依据《所得税法》第127条(代扣代缴责任)及第70条(全球所得课税基础的最终申报)执行。
韩国国税厅明确虚拟资产海外劳务收入须申报综合所得税
2025-07-09 11:46:24前线快讯9 浏览
7月9日,韩国国税厅发布税收征管规则:居民通过单独激励合同从海外企业获取虚拟资产作为劳务收入,且未完成源泉扣缴的,需履行综合所得税申报义务。该政策依据《所得税法》第127条(代扣代缴责任)及第70条(全球所得课税基础的最终申报)执行。